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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分配〔2008〕161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08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订工资总额预算。
  (二)注重公平原则。企业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三)效益基础原则。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原则上应低于效益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四)成本管理原则。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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