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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安粮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改制型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安粮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改制型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324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安粮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改制型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8〕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安粮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改制型企业,对其出口的货物,按照《关于明确改制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85号)的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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