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等特种票证需要销毁的,必须逐级上缴,由省局负责销毁。
(二)其他各种票证的销毁工作由县(市)、区局负责实施。对需要销毁的税收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一式数份,与帐证核对无误后,报经市局票证主管部门批准,并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销毁时,市局计统、监察等部门要组成监毁小组,进行现场监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除县(市)、区局自行留存外,需报送市局二份,一份由市局备查,一份报省局备案。
第九章 税收票证的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依据票证领用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定期结帐,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报送上级国税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章 税收票证的审核与检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局及以下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人员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审核。票证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票证差错审核单》(见附件),报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后,转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根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其要求是: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开展票证清理检查时,要对被查单位的结存票证进行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对发现的长、短票证要逐级如实上报。
(二)县(市)、区局及以下国税机关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票证清查;市局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局适时、视情组织票证抽查。
第十一章 对损失票款和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