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基层国税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账”,按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市)、区局,经县(市)、区局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国税机关一份。

  (三)使用票证管理软件的基层国税机关,填票人员办理票证结报时,可使用票证缴销凭证,连同已填用、作废和需上缴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向发放票证的基层国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填票人员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凭证上相互签字或盖章,双方各执一联。填票人员作为登记“票款结报手册”的原始凭据,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作为录入票证管理软件的原始凭据。

第八章 税收票证的作废、停用及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作废、停用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或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规、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原领发程序逐级上缴至市局,按“作废”处理。

  (二)因填写或打印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经票证管理人员审核后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作废后重新填开的,要在废票上注明重开票证的种类、字轨及印刷票证号码。

  (三)税收缴款书填开并划解入库后,经国库审核发现有误被退回的税票应作为废票处理,因经收处凭证已装订不能全份保存,应由经收处出具证明和税票复印件,连同其他联次的税票一起保存,按“作废”处理,按期结报上缴。

  (四)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市)、区局负责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上缴市局处理。

  第十五条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并超过保管年限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印制时间超过10年未用的票证以及票证印制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销毁税收票证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