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票证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使用票证: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票证前,必须先检验票证的号码、联次、品质等印制质量,合格后方可填开。如发现问题,应按原领用程序逐级上缴。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开,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四)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开或打印。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或打印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五)票证章戳应加盖齐全。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微机打印的填发人员名称,在确保微机信息不被他人使用和篡改的情况下,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不另行加盖个人印章。若不能确保微机信息安全必须加盖个人印章。
第七章 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第十三条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凭证:
(一)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税收票证的报查联、存根联及作废、停用、损失和未填用的税收票证连同自收的现金税款(自收现金税款的人员)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分别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领发登记簿”上登记并相互签字或盖章。
现金税款结报的时间要求是: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将现金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的规定(限期1个月,限额5000元);金融部门代征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