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点联,核对无误后发放。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人)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十条 国税人员、代征单位(人)在领取票证时,应先交验空白存票并核对其号码,准确无误后方可发放。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征收实际从严掌握,适量发放,但一次发放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代征单位(人)结束代征关系的,存票应及时收回。对扣缴义务人的票证领发,比照代征单位办理。

第五章 税收票证的保管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县(市)、区局及以上国税机关要设置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存放。

  (二)各级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国税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登记造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国税机关领导审查核准后,才能离岗。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月、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报查联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国税系统档案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税收票证以及帐、簿、册、报表、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等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经常清点盘库,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查处。

  1、各级国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2、基层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对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或盖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