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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税收票证及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凭证和章戳的印制权限及要求是:

  (一)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及其它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和印制。

  (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印制。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它税收票证除上述列举项目外,其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局负责印制。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印有国家税务局的“国”字标记。

  (四)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印制税收票证。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其他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章戳由市、县(市)国税机关按附件(一)的样式和要求自行刻制,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在刻制以上章戳时,征收机关名称字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方法请参照国税发〔1998〕77号文件规定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的刻制方法。

第四章 税收票证的领发

  第八条 税收票证领发应由票证管理人员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领取或发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九条 为了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发生差错,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由领用人员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领发时间和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及起止号码,领、发双方人员相互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二)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或发出票证单位使用票证领销登记簿)领取,领发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分别登记领发时间和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及起止号码,然后双方相互签字或盖章。

  (三)使用税收票证管理软件的单位、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在领用票证时,可使用票证领发凭证,双方对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由领用人员在票证领发凭证上登记领发时间和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及起止号码,领、发双方人员相互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联,领票人作为登记“票款结报手册”、发放单位作为录入软件的原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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