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156号)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2年6月27日印发的《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皖国税发[2002]86号)同时废止。请各地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计统处),以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
附件:1.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范围(略)
2.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和章戳的式样及使用范围(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各级国税机关职责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