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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用于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涉及经济运行的重大事项协调。

  第四条 经济运行调节资金每年具体使用方向和使用额度,视当年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依据轻重缓急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申请使用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限于对全省或地区经济运行具有重大影响,或影响居民生活、社会安定,需要政府扶持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解决临时性困难、应急救援、应急协调经济补偿,限于具有突发性、不可测和不可抗性,企业无力解决,通过政府扶持可以渡过难关,纳入正常轨道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煤电油运气企业必须是对全省生产生活基本保障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企业。

  第八条 申请奖励、监测预警手段、重大事项协调等使用经济运行调节资金,必须是在全省有重要影响或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事项。

  第九条 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项目申报程序。涉及省直项目由单位提出,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涉及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职能直接组织的工作事项,或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使用经济运行调节资金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直接提出使用意见,需要报批的按程序报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为适应全年经济运行调节,特别是应对经济运行中的不可测因素,每年年初财政预算只列入科目和总额,年中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运行调节的实际需求,提出本年度使用方向和额度的具体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列支。

  第十二条 经济运行调节资金到位半年后,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使用单位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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