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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发改工运[2008]135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切实管好用好省级经济运行调节资金,增强经济运行即期调节、经济运行应急及安全保障能力,现将《河北省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河北省经济运行调节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管好用好省级经济运行调节资金,充分发挥其经济运行即期调节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运行调节资金,是在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用于弥补市场缺陷、加强经济运行即期调节,增强经济运行应急及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

  第二条 经济运行调节资金坚持以下安排原则:

  1、应急优先。优先用于影响经济健康运行紧急状况(包括各类突发事件及煤电油运气紧急调度等)的应急处置;

  2、突出重点。真正体现突出关键环节,解决主要矛盾,不在地区、领域、用途之间平衡;

  3、公开透明。坚持申请条件、程序、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 经济运行调节资金主要用途:

  1、解决对全省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困难;

  2、解决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煤炭、电力、成品油、运输、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要素供应严重不足或中断,影响经济运行、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应急救援;

  3、解决紧急状态下,以行政手段临时协调调用重要物资、器械、日用消费品等的经济补偿;

  4、奖励对全省经济增长起支撑和拉动作用以及对经济运行调节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5、支持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手段建设、应急体系建设、重要生产要素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建设,以及涉及经济运行重大事项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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