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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的通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真实、准确地记录在施工图及勘察文件审查时(第一次报审)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录入数据库;不良行为录入数据库后,不得随意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份的《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

  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诚信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年度市场监督检查及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承揽业务、招标投标、评优、职称评定、诚信评价等管理工作时的重要依据。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七、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海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基本信息登记表(1、2、3、4)》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并同时将此表内容发电子邮件jstsjc@163.com。

  八、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2008年第三季度(7、8、9月)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填写《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同时报电子文档到(jstsjc@163.com)。

  附件:1.海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基本信息登记表(1、2、3、4表) (略)

  2.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类)(略)

  3.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类)(略)

  4.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类)(略)

  5.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略)

  6.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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