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的通知
(琼建设[2008]2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
建筑法》、《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厅决定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加强诚信及不良行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的记录、发布和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监督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并依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表现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应处罚结果将在海南建设信息网公布(www.hncic.net)。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填报《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及《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良好行为记录汇总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前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邮箱:jstsjc@163.com),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海南建设信息网(www.hncic.net)向社会公布。
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