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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琼教计〔2008〕239号)


各高等学校:

  汶川地震对广大灾区学校造成了重大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经国务院同意,对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2008-2009学年给予特别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和资助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的地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即四川、甘肃、陕西3省的51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地震重灾区。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含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特别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资助标准

  (一)免除学费

  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二)扩大国家助学金资助面

  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将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面扩大到70%,平均补助标准仍为年生均2000元。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各高等院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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