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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8〕274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合肥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规范教育收支行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经费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均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原始凭证必须先稽核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设置会计机构,配齐会计人员是做好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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