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通“一对一”帮扶对象的税企联系直通车,设置帮扶热线,帮扶窗口,帮扶信箱,帮扶电子邮箱等,让企业在遇到困难时能在第一时间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
第九条 服务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主动上门对帮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税收辅导,开展政策培训,解答纳税人问题,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对帮扶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时初审,符合政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积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跟踪、监督、协调政策落实情况。
(三)帮助帮扶企业建立纳税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开展税收政策调研,认真研究不同产业、企业特点,提供“一对一”专人贴心服务,一企一策,一户一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发展服务。
(五)加强信息反馈沟通。及时了解纳税人需要,听取纳税人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及时汇报、反映,帮助纳税人排忧解难。
(六)建立“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记录制度(表样附后)。详细记录帮扶工作,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政策咨询、政策落实等各项详细信息。
第四章 监测考核
第十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监测分为自我监测和上级监测两类,上级监测分别由各基层单位以及省、市、县局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监测内容主要是:
(一)各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能否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自身工作。
(二)各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在工作中有无违规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 自我监测是指各主管领导和联络员按月对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的监测。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监测是指各基层单位结合此项活动联系记录表和工作实际,对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的工作成果进行的监测。
第十四条 省、市、县局机关监测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领导小组按期对各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工作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