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的范围包括:我省“861”行动计划中的企业主体、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当地纳税大户,以及在科技创新、新农村建设和节能减排、就业和再就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重点纳税人。
第三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的具体对象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明确的范围逐级确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由省局征收管理处牵头负责,其他处室配合,负责对全省地税系统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各市、县局成立“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市、县局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制度建设、任务分工、全面指导和协调检查。
第三章 服务内容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确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定人、定期、定点服务,听取纳税人意见,了解纳税人情况,为纳税人出谋划策,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第七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实行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双重负责制。主管领导是指纳税人登记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人;服务联络员是从税收管理员中挑选的作风扎实,业务娴熟的业务骨干。
第八条 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适时组织召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联系会。通过部署会、座谈会、上门走访、热线访谈形式达到及时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答复企业的问题、受理涉税申请,以及掌握办税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内容。
(二)在依法前提下,对帮扶企业的涉税事宜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精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对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主动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三)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利用税务部门信息渠道广泛的优势,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实现资金回笼,积极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