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
2007年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我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安排下拨到各市县后,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海南省2007年城市社区公共卫生经费工作使用方案》(琼卫基妇〔2007〕82号)及《关于城市社区公共卫生2007年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琼卫基妇〔2008〕50号),并出台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经了解,各市县都积极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大部分市县已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专项经费已按要求大部分拨付并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但仍有一些市县未能按使用方案要求积极主动地组织实施,导致专项经费滞留,工作开展不够不够,甚至个别市县至今尚未开始进行专项经费的支付使。为了加快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合理使用资金,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专项经费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
各市县要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要求,检查督导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科室设置,特别要设立完善预防保健科室,要求配备3人以上专门从事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讨论稿)要求,预防保健科室工作间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25%,尽快完善预防保健科室的建设。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琼府〔2006〕66号)中关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的要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还可明确用于下列事项: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预防保健人员的工资支付。各市县可按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卫生局通过当地人事局确定),从2007年12 月开始,对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3-4名预防保健人员的工资。
(二)预防保健科工作间房屋、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室及健康教育专用场所的房屋租金支付。预防保健科工作间面积按总建筑面积的25%计算,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室及健康教育专用场所的面积按实地计算。租金按当地房屋租赁平均数计算,由卫生局市场调查后确定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