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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8]212号)


各市、部分县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上涨应急救助制度,切实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因食品和居住类价格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根据《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民保字[2008]100号)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17个省辖市物价局及蒙城县、砀山县、阜南县、全椒县、霍山县、金寨县、居巢区、绩溪县、岳西县、望江县、休宁县物价局。

  二、 采报价定点单位

  (一)城市居民食品类零售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17个省辖市和11个县物价局根据本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2个)和大型超市(1个)。

  (二)城市居民居住消费类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17个省辖市和11个县物价局根据本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三)城市居民食品类、居住类消费量:采报价定点单位为17个省辖市和11个县物价局根据本制度要求,会同当地民政部门选择10个城市低保户,分别对每季度平均消费量进行采集。

  本报告制度17个省辖市原则上把《安徽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的城市居民食品类和服务类的采报价定点单位作为本制度中的食品零售价格和居住消费类价格监测定点单位。11个县按要求确定采报价定点单位,并将各采价点名录库信息报省物价局备案。

  各地选定的采报价市场和企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可另选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条件相近的市场或企业作为新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并将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库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 主要监测内容及监测品种

  (一)  监测内容

  1.城市居民食品类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食品(集市或超市)的最终零售价格。

  2.城市居民居住类价格:监测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收取的服务价格。

  3.城市居民食品类、居住类各品种的相应消费量:监测城市低保户每季度各品种所需消费量。

  (二)采价品种和规格等级

  城市居民食品、居住类价格及消费量的监测品种见附件,具体规格、等级采价要求: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填报,不得更换;没有对应规格等级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规格、等级,并在“规格等级”栏中填写确定的具体规格、等级,确定的品种应为当地市场上主销品种。

  2.监测品种和规格等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时,确实需要更换品种规格的,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四、报告周期和报送办法

  本报告制度中居民食品类、居住类零售价格实行周报,即每周二采集当日市场价格并在下午4:00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消费量实行季报,即下一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周二下午4:00前将上季度10户低保对象季度平均消费量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地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须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报,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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