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对其他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自受理举报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收到价格行政复议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八)价格评估鉴证,应在接到《估价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出具《估价委托书》,并送交委托机关;委托时对估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价格调节基金审核,一般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十)依申请公开属于职责范围内且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一)省政府、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一般公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适宜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十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商请解决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十三)对各地价格部门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除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人财物的外,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在局领导批示的时限内办结。
(十四)需要处室、单位办理的一般性公文和事项,局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局领导批办后,转有关处室或单位办理;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和事项,由局办公室即呈即转。
(十五)主办处室或单位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且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主办处室或单位负责。
(十六)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办文、办事限时制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负责对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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