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价办〔2008〕221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价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办〔2007〕121号)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物价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一、办文办事限时制
(一)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初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论,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告知申请人。
(二)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审结论(收费单位有违法行为需要移交检查机关的除外),并告知收费单位。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1.对不予受理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一般的收费标准的制定,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4.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省政府批准的时间,对有关部门不能按时会签的,应在会商期限届满后告知申请单位。
(五)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1.对不予受理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一般的价格的审批,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价格制定,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4.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省政府批准的时间,对有关部门不能按时会签的,应在会商期限届满后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