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池州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皖价医函〔2008〕169号)
池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请求提高医疗机构床位费的报告》(池价商〔2008〕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同意你市将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你市各医疗机构的床位费价格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规定的基础上暂提高2元,用于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二、你市各县和其他不能以床位费收取的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可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原则收取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暂由你局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池州市直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