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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4日)废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2008〕9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同时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审批流程,加强公共服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产业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联动协调。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市、区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完善与发展改革、产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前期工作。

  (三)实行快速审批。建设管理部门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的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快速审批。

  (四)强化咨询服务。开展重点产业项目工程建设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提示,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充分听取重点产业项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五)加快工程报建办理。重点产业项目在办理工程报建时,简化办理手续,并对符合条件的主动衔接后续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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