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制关闭和破产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参照预留退管活动经费的通知
(南政综〔2008〕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劳动就业机构寄存档案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够顺利实行社会化管理,参与正常的社区管理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发文之日起,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由企业按每人一次性500元标准,向当地退管机构预缴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后的退管活动经费,待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当地退管机构按规定标准拨到退休职工居住的街道社区。
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企业退休的人员也可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