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08〕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7〕8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今年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按照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的要求,迅速奔赴抗震救灾第一线,发挥了主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为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重建家园做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各部门要学习和实践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怀着对人民子弟兵的深厚感情,认真做好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确保安置任务和安置政策的落实。
二、明确任务,切实做好今年军转安置工作
今年,我市接收安置军队(含武警、消防部队)转业干部30人(含自主择业8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完成好省下达我市的军转安置任务。
一是认真落实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计划。要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接收军转干部的,应先行接收,以后再逐步调整消化。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应不少于招收总数的25%。
二是积极推动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对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可以参照党政机关进行。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驻南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市委、市政府工作,按时完成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