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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南政〔2004〕综115号)文件自2004年7月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南政〔2004〕综115号文件的部份条款作如下调整:
  1、关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补缴
  鉴于机关社保启动于1994年,对退休人员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分个阶段补缴:
  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退休时其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所在单位仍应以其职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补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不再缴费。对已在退休时补缴15年的人员,其个人补缴部分,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一次性退还给缴费人。
  2009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含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2、关于从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补缴
  由本省范围内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我市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其实际缴费额可视同转移金额(单位缴纳部分按规定不转移)。若按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抵扣不足的,其差额部分应按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补足(含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3、关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办理
  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调入未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含国家机关),由调入单位所在地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该单位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或证明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材料,由本人申请,经市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若今后又调入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工作,应重新补缴原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4、关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的缴费标准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的,在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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