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制定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二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3、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每批准一项采标标志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5、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
6、对于承担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和5万元。
7、对承担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8、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南政办〔2006〕1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奖励。
上述奖励和补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愿申报,由市质监局进行汇总并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贸委、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政策支持。对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名牌、福建省著名商标。对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市产业竞争力和技术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后,其前三名起草人员在参加市里职称评定等方面,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对于由我市主导制定的、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标准,优先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全力推进标准化工作。建立“南平市标准化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质监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科技局、人事局、教育局、外经贸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质监局、烟草局、环保局、旅游局、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延平区政府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