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974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高等教育专业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08]104号)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高等教育考试收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7]1310号),经研究,现就你委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项目名称由原“普通高校3+X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5001002)变更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1),收费标准由原100元/人变更为25元/科。
二、普通高校招生外语专业加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6)标准为25元/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7)标准为100元/人。
三、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测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8)标准为100元/人,普通高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测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9)标准为100元/人。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3)标准为100元/人。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4)标准为200元/人。
五、请各执收单位持此函,高职自主招生、高职专升本、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招生学校还须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北京教育考试院及市属高校到市发展改革委、中央高校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详见附件。
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收取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费,并按照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七、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请你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执收单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