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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琼发改社会〔2008〕2207号)


有关市(县)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99号),现随文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给你们,请抓紧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央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工作的要求,把实施项目建设作为当前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扎实工作,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二、中央投资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下达的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本《通知》已将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为具体资金来源一并下达给你们,请你们按承诺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发挥使用效益。

  三、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统筹资源,加快项目前期进度,及时上报和落实投资计划。项目安排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共同研究协商,确保投资和项目安排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四、要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及时将中央投资下达到建设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中央投资尽快发挥效益。

  五、请在本投资计划下发后第一时间将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并请将下达投资计划文本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备案,作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请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99号)文核拨建设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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