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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管[2008]2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第159号令)及我省的实际情况,为继续加大扶持我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力度,经研究,现就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组建劳务企业。允许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申请增项劳务企业资质。申请增项劳务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企业注册地在各市、县、自治县(除海口市、三亚市外)的,直接报我厅资质审批办审批。

  二、下放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权。新成立的建筑劳务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海口市及三亚市的,由海口市及三亚市审批,报我厅资质审批办备案。

  三、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证书由我厅资质审批办统一编号及打印。

  四、新办建筑劳务企业(包括增项资质),持证上岗人员标准适当放宽,即2009年底之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按50%受理;2010年按70%受理;2011年按80%受理;2012年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9号令资质标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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