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有权抵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对署名的举报、投诉,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六十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日内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参与的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利用世贸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过程中,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诉,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交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