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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3日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协调、督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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