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九月十九日
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正确使用房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