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1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面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的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专业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15.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成效显著的,给予20-200万元资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6.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给予10-30%补贴。
17.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在我市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8.对我市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0.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从2008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