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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失效]

  对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9.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2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1.对在我市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国家和省批准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1000万元资助,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2.在我市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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