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合政〔2008〕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着力把合肥打造成为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和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