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2008〕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的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的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市、县区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的小型水库按照省与市县区1:1的比例共同承担。
2.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市级按每公里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农村客运站项目,按省下达计划,市级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3.实施农村土地规模整治。对经市土委会批准实施的宅基地整理和土地整理项目,农户宅基地复垦部分,按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5万元补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部分,每亩给予最高不超过2010元补助。
4.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对经过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足额配套,对项目中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5.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