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
(合政[2008]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服务,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识,以服务企业发展为宗旨,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派出服务企业工作组,主动上门、主动服务,加快政策传递和落实,减少中间环节和在途时间,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重点骨干企业,要针对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因企施策、一企一策”,重点对有生产能力、产品有市场、销售有订单的优势骨干企业,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增产增销增效。
三、采取有效措施,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进一步扩大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规模。市财政按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1比例配套,增加国有担保机构资本金,各县、区也要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增加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提升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为政府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出现代偿损失的,按合政办〔2008〕67号文件规定分别给予奖励、补偿。
四、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市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接会,帮助政府推介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及担保问题。修订完善《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考核奖励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