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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节水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水评估报告》,年设计用水量小于2万立方米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评估的内容。凡建设项目业主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可将节水评估报告与其合并编制。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
  节水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地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二)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
  (三)企业给排水管网图、用水设施分布图和计量网络图等资料;
  (四)用水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委托设计前将节水评估报告或包含节水评估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在节水设计方案中予以贯彻。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基建用水应到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后方可取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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