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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的《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2008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关于“支持有条件的经济薄弱村在当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集中区内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的要求,规范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的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保证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奖补的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总的原则是实行“六个统一”:县(区)统一规划,标准统一要求,项目统一招标,多股投入按股统一分红,产权按股统一明确,质量统一监督。
  第三条 受奖补的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总的目标为:从2008年起,每年支持全市100个经济薄弱村每村新建一栋1000㎡规模的标准厂房。年度目标实行一年一订。
  第四条 每栋标准厂房市财政奖补10万元资金。其余建设资金从各县(区)财政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南北挂钩帮扶资金、结对企业帮扶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等可用资金中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淮发〔2008〕22号)精神,各县(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每栋不少于10万元。

第二章 奖补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奖补项目申报实行市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与县(区)申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通过择优选择,正式下达各县(区)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的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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