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改革方案。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试行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2.宣传发动,部署改革工作。部署改革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公开政策,宣布纪律,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宣传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改变过去存在的“本单位资产为单位所有,处置自由”的思想,形成“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只占有和使用”的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上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第二阶段:移交“两证”(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2月15日)
首批参与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必须在2008年12月20日前,将单位的“两证”原件和有关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移交给市财政部门管理。“两证”移交后,单位对资产享有占有、使用、管理和相对经营权,不享有处置权。“两证”已设置抵押的,待依法解除抵押后,再按要求移交。涉及诉讼、仲裁的“两证”暂不移交,待裁决后再移交。“两证”移交后,单位以《产权登记证》作为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和依据。单位的各种债务,本次只清理锁定,仍由原单位偿还。
(三)第三阶段: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信息录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1.资产清查。2007年4月至12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按照《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淮财绩〔2007〕3号)对2006年12月31日前的单位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完善制度等六个方面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2007年1月1日后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负债情况等的变动情况,继续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2.清理“两证”。各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两证”进行清理。已办“两证”的,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清理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未办理“两证”的,要区分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资产,无客观原因未办理“两证”的,要及时组织人员和资料按规定办理登记。
(2)新购建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尽快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并及时与管理中心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房屋、土地产权归属不清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市房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调解、裁定,经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办理“两证”。调解不成或对裁定不服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确认权属后再办理“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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