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资产配置合理有效的机制
管理中心通过对各单位的公有物业使用效率进行合理评价,可以在使用单位之间内部调剂资产。对于闲置的物业,则采取市场化手段,实行阳光化管理,通过拍卖、委托、租赁等多种形式实现资产的流动,盘活闲置资产甚至开展资本运营,较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二)具体办法。从2008年11月20日起,分期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移交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单位“两证”移交后,资产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土地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资产仍归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
(2)单位购建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坚持与本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报批制度,避免重复配置。资产购置必须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举债或超预算购置和新建。
(3)长期闲置未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剂(划转)或处置。
(4)出售、报废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按《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07〕75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置。
2.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单位所有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兴办经济实体等经营行为,必须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操作,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兴办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
(2)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经营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招租程序及底价、组织公开招租和投标竞价、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审核和鉴证经营合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资金、提供收入票据等工作。各单位负责申报、签订经营合同、上缴收入、维护资产安全、物业管理等工作。
(3)各单位对外投资持有的股权,暂由原单位经营管理,以后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4)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的经济实体、股权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2008年11月初至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