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社会单位不断增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与传统粗放型消防监管手段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7〕58号)和全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按照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