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区公安消防管理体制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7〕58号)和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城区公安消防管理体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消防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消防机构设置
对市公安消防支队直属第一中队、第二中队、第三中队的人员、车辆、装备进行整合,在城区建立5处消防站,即:依托第一中队在奎文区设立潍州路消防站;依托第三中队在潍城区设立仓南街消防站;将第二中队的人员、车辆、装备分散调配,分别在坊子、寒亭、高新开发区新建坊子区崇文街消防站、寒亭区第一消防站、高新开发区潍安路消防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消防站分别由各区和市高新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直接管理。
二、落实人员编制
按照公安部修订,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的要求,每个消防站暂定编制为30人。其中,由市消防支队负责配齐现役干部2人,现役战士13人;由各区和市高新开发区负责征召配齐合同制消防员15人。
三、配齐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一)执勤消防车辆配备。1、奎文区潍州路消防站:东风泡沫消防车、解放水罐消防车、解放举高消防车(21米)各1辆;2、潍城区仓南街消防站:东风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依维克照明消防车各1辆;3、坊子区崇文街消防站:东风153水罐消防车、东风140水罐消防车、危险品输转消防车各1辆;4、寒亭区第一消防站:东风153水罐消防车、东风140水罐消防车、危险品输转消防车各1辆;5、市高新开发区潍安路消防站:东风水罐消防车、高喷消防车、沃尔沃举高消防车(52米)各1辆。以上车辆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配齐。
各区政府和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各消防站所需的其他执勤消防车辆。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