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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通知有关用水户。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用水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用水户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用水。各用水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网络,建立内部用水考核体系。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并应采用新型计量设施,以提高计量精度。用水单位无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十五条 年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每三到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前款规定的单位,当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流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取用水量超过原取用水量20%时,应重新开展水平衡测试。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如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应急预案,在水资源紧缺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十七条 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计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计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取用公共供水企业的超定额计划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
  (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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