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淮政发〔2008〕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放宽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行商品住房市场调节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放宽后,各县(区)要按照“适应市场、强化服务、转移重点、管调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秩序管理,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对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管理与租金管理上,严格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带有公益性质的商品住房的价格管理,落实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