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是事故报告主体,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2.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县级消防大队、中队,责任区消防大、中队,县级公安局、乡派出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现场处置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当地消防部门接到报告后,在迅速出警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公安消防支队值班室(电话:8102000)。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告后,现场核实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处置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电话:8789990)报告。
4.应急响应
发生火灾事故时,根据火灾事故严重性和消防预警等级,分别启动火灾事故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机制。
4.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蓝色预警)后,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由受灾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调集所属部队,进行消防救援灭火工作。
4.2 Ⅲ级响应
当火灾转化为较大火灾事故(黄色预警)后,由事发地政府批准,启动Ⅲ级灭火救援应急响应。在事发地政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下,落实各项灭火救援应急措施,开展灭火抢险、医疗救护、调查侦破、现场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4.3 Ⅱ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经过紧急灭火处置,不能扑灭火险,火灾发展为重大火灾事故(橙色预警)后,由市政府批准,启动灭火救援Ⅱ级响应。市灭火救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按预案要求迅速集结,按市灭火救援应急指挥部要求展开工作,积极组织、协调、落实各项灭火救援应急措施,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护、现场保护、火灾事故调查侦破、后勤保障等工作。
4.4 Ⅰ级响应
当发生的重大火灾转化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红色预警),超出当地政府控制能力,由省政府批准,启动Ⅰ级灭火救援响应,调动潍坊周边灭火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5.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