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 市建设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结构情况,评估建筑物险情,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工程抢险车和人员,对妨碍灭火救援工作的建(构)筑物进行拆迁,处置坍塌建筑物;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3.7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成立应急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救护,并将伤员转运至就近医院治疗;统计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做好事后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3.8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特殊专业现场的技术支持;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3.9 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3.10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现场供气、供水、供暖等管理部门进行排险抢修,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供水管网压力,关闭事故现场相关管道阀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紧急调集园林洒水车或其他特种车辆参与灭火救援;准备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运送救援及受灾人员。
2.3.11 市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指挥部要求对相关地区采取断电措施;调集应急备用电源或移动供电车,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保证现场灭火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灾后电力修复工作。
2.3.12 市交通局:负责调集救援物资运输工具,并保障火灾救援所需物资的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道路畅通。
2.3.13 市气象局: 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现场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2.3.14 市经贸委:负责了解掌握现场救援和安置所需物资的生产、经营、储存情况,组织现场急需物资的筹集调度。
2.3.15 事发地政府:负责参与火灾抢险工作,及火灾事故处置情况报告。
2.4 指挥部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2.4.1 灭火指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灾及现场救援情况,调集消防救援力量;负责各参战部队之间的临时无线组网,在救援现场建立有线联络,确保救援部队之间及现场与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制定具体火灾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的任务,指挥灾害事故现场救援行动。
2.4.2 警戒组。由公安局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火灾救援道路畅通;疏导围观的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2.4.3 技术支持组。由灭火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灭火救援现场危害等级及范围进行评估,对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