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扩大住房信贷支持,对以自住或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的普通住房购买者,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下限可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七)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上市交易,不受购房年限限制;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上市交易,由原来的5年限制调整为2年,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别墅等高档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八)实施购房个人缴纳工薪部分所得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补贴政策。对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在市区购买自住或改善型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购房人与法定权利人所缴纳的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可按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加强二手房交易服务,活跃二级市场。适时举办房交会和二手房超市活动,为供需双方提供便利的交易平台。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免费托管服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提高交易成交率。
三、优化政策环境,增强房地产业投资发展后劲
(十)调整土地出让金交付方式。开发企业缴付土地出让金的缴款金额,可按实际交付土地面积或办理土地证的面积计算,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缴付期限。
(十一)调整规费征收方式。对普通商品房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延后至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对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可延后至自来水接水环节。
(十二)调整所得税预征方式和标准。房地产项目所得税可在开发企业基本完成销售后再征收,或者先降低预征比例,待年底或项目竣工时再核定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经营管理、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通过各种措施缓解当前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
(十四)继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对外地来南通投资的优质知名房地产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定期通报市场信息,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