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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的要求和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市直各行政机关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要求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全市统一实行以各级政府办公室为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府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推进实施;联席会议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工作;市监察局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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