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和辽宁省外经贸厅《关于委托市级政府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审核的对象
对原需商务部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由市和各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材料的审核。
二、备案审核的内容
主要是对以下8个方面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1.公司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是属实的;
3.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
4.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6.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需公司提供的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函;
7.公司填写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
8.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的依据